法院审理查明:2007年至2017年,被告人黄明利用其曾担任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总经理、董事长的职务便利,在资金拆借、投资经营、股权定向增发、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808.5万元和美元1万元。2010年9月,被告人黄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非法占有刘某平的投资收益120万元。2013年,被告人黄明作为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,在公司高利转贷的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违规套取信贷资金3亿元,使得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从中获利3100余万元。2014年,被告人黄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3.5万元,用于营利活动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黄明行为构成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高利转贷罪和诈骗罪,系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对于被告人黄明的违法所得,应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还受害人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动退缴部分赃款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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